各省 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 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施行以来,部分地方财政部门 、市场主体反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“较大数额罚款”在执行过程中标准不一 、差异较大 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,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,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经研究并会商有关部门,现提出以下意见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“较大数额罚款”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,法律 、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“较大数额罚款”标准高于200万元的,从其规定 。
本意见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,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,按照本意见执行 。